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
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