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一、未成年人应当受到家庭和社会慈爱,受到保护和照顾。
二、未成年人家长、其委托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成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意志,但是当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危害其身心健康或者损害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家长、其委托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成员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并应当采取平等、和谐的方式对待未成年人。
三、家长、其委托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成员,有义务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进程中,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心和道德情操,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德育。
四、未成年人家长和其他依法负有保护责任的社会成员,有权向有关的学校或者政府部门要求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服务,也有权向有关的机构和单位提出未成年人就业安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