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计入个人账户。2006年6月30日前已建立的账户储存额维持不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在一定时期内,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执行有困难的地区,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