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
2.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5.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6.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7.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