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立法强制“医药分开”的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典等。
第二类是虽然并没有强制,但实质上已经实施了“医药分开”,如瑞士、美国、澳大利亚等。
第三类是正在开展“医药分开”或者没有完全分开的国家,如日本、韩国、中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