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通常属于政府存款人类别,因为它们代表着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在本国的利益。这些代表机构通常与本国政府有紧密联系,并且也会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特权。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的存款被视为国际组织存款,享有特殊保护。在该组织的协定中,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被定义为“在本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战略性机构”。
因此,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在存款人类别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他们不需要像普通的存款人一样支付一般性的政府保险费用,而是有其独特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