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规定如下:
1、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一”)。
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简称“科目三”)。
3、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4、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