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视居住满六个月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