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
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