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性病申报范围
凡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符合我市27种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
备注: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二、其它事项
(一)参保人员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认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二)参保人员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三)已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四)温馨提示:原门诊慢性病病种:活动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管理,可到门诊特殊疾病定点医院进行审批备案,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