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灵活就业社保补缴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合肥市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合肥市的灵活就业者可以补缴社保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1.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2. 补缴的社保费用应当按照应缴费用的标准进行计算,并加上滞纳金。其中,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每日应缴费用的0.05%。
3. 补缴社保费用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4. 补缴社保费用应当在补缴期限内一次性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