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母乳喂养期为孩子出生后六个月至满两周岁,父母应当为孩子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孩子在哺乳期内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禁止商品化母乳,禁止将含有婴幼儿配方奶粉的食品作为母乳代用品进行广告宣传或与母乳相提并论。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婴儿的营养和生长发育需求,同时也加强了母乳喂养的法律保障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