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内
丢了东西,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以下,且没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受害人在丢失物品之日起六个月内报案有效。因为此时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治安案件的追究期限是6个月内。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1000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那么受害人在五年内报案有效;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那么那么受害人在十年内报案有效。如果丢失的财物价值数额在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那么那么受害人在二十年内报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