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接受治疗的,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根据工伤职工的自理能力确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进行支付。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进行支付。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