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服务合同领域实施新的超期补偿规定,其中包括:
1、对于政府采购合同,当拖延交付造成损失时,政府应按照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向供应商支付超期补偿费用。
2、超期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是:每日超期补偿费用=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超期补偿金额×实际超期的天数或者其他约定的时间单位。
3、如果服务合同约定的超期补偿标准为百分比,则每日超期补偿费用=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超期补偿比例×(应付合同款项×实际超期的天数/365)。
4、若政府原因造成拖延交付,政府应按照上述规定,至少支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的超期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