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