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省级综合考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应当按照工作需要,将教师每月工作时数规定为150小时为合理范围,其中平日2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无论是在课堂上还是在课外,学校都应当给予合理的休息机会。